北京市哪一年开使实行的火化?-北京白事通网

北京市哪一年开使实行的火化?

2020-09-26 09:54:47 白事通

1956年开始实行火化政策的,强制火化是最近十来年开始的,不允许在火葬区进行土葬;

但对于一些少数民族或有特殊宗教信仰的尊重其葬式,华侨回国可以依据其生前意愿选择其葬式,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在多数地区已没有土葬的地方

1997年,《丧葬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

随着中国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,土地尤其是耕地愈发稀缺,逐渐成为禁止土葬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1985年国务院公布《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之前,推行火葬的工作并不顺利,尤其是在农村,不少地区不具备建立火葬厂的条件,不少农民都是先火葬,然后再入棺土葬,非但没有节约成本,反而有些劳民伤财

1997年,《丧葬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,该条例规定:

人口稠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方便的地区,应当实行火葬;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,允许土葬-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-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强制执行

1.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,凭《死亡医学证明》;

2.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,凭居(村)委会或卫生站(所)出具的证明;

3.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,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;

4.已经火化的,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

附:公民死亡,城市在葬前、农村在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、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,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、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,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、时间、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,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,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;单身独户的,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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